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1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即朝陽假期飯店
之3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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