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45號原告 呂如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