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林惠美
被 告 陳信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林惠美
被 告 陳信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