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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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賴宏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仟玖佰
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