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許遠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碧富邑創意工
  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
  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惟本
  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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