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阿爾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雲程 被告全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啟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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