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