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甲○○原告甲○○與被告台北市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上所占用之機車、腳踏車或其他占用物應予以除去」,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該聲明乃為達原告使用收益系爭停車位之目的,故應以停車位之市價為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