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原   告  林明道
       盧怡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漢民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6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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