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元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 陸佰 肆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