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82號
原 告 林天富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中越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82號
原 告 林天富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中越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