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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