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調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陳賴美
       許春發
       許春枝
       許春妮
相 對 人  許茂宗
       許文紀
       許福村
      許朝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379,125元【計算式○○○鄉○○○段505-3、505-
  5、507-5、515地號(面積3882㎡+965㎡+522㎡+289
  0㎡)×公告現值均為2000元/㎡)+同段505-4地號(503
  ㎡×公告現值5000元/㎡)=19,033,000元,因聲請人主張
  對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為1/8,故19,033,000÷8=2,
  379,1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24,562元,原告僅繳納14
  ,959元,尚應補繳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
  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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