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陳賴美
許春發
許春枝
許春妮
相 對 人 許茂宗
許文紀
許福村
許朝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379,125元【計算式○○○鄉○○○段505-3、505-
5、507-5、515地號(面積3882㎡+965㎡+522㎡+289
0㎡)×公告現值均為2000元/㎡)+同段505-4地號(503
㎡×公告現值5000元/㎡)=19,033,000元,因聲請人主張
對系爭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為1/8,故19,033,000÷8=2,
379,1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24,562元,原告僅繳納14
,959元,尚應補繳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
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