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7號
原 告 亞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吉
訴訟代理人 蔡盧芙蓉
被 告 張王美桃
訴訟代理人 張金福
被 告 張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