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7號
原   告 亞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吉
訴訟代理人  蔡盧芙蓉
被   告  張王美桃
訴訟代理人  張金福
被   告  張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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