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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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6號
原   告  尤振和
被   告  顧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家榮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
仟捌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若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壹仟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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