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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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0
日本院100年度屏簡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3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
,上訴人於100年5月6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