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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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聖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聖文(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再為上訴第三審,而被告對於本院判決其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