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郭昫彤 被告 陳政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