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 鍾招榮 即原告
鍾瑞峰 鍾耀光 鍾錦榮 鍾辛煌 鍾鎮城 鍾德安 鍾登峯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上訴人與 鍾永源 因102年度訴字第497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