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怜秀 被告 戴文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