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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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訴人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元;㈡反訴部分: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