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53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8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94號97年度交聲字第403號97年度交聲字第411號97年度交聲字第420號97年度交聲字第427號97年度交聲字第436號97年度交聲字第444號97年度交聲字第45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宜監字第裁43-1AE011534號、43-1AE148815號、43-1D0000000號、43-1D0000000號、43-1D0000000號、43-1D0000000號、43-1AC914588號、43-1AC953495號、43-1AC978967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永錡鋁材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9所示違規事實,經警員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第56條第2項規定,各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內容。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88年11月4日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世華當舖,雖世華當舖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惟因異議人付息至89年2月3日,嗣無力贖回該車,世華當舖實際負責人 蔡永三 即至宜蘭縣將該車取回,然世華當舖拒不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該車已於90年4月2日經宜蘭監理站註銷牌照,故自89年10月17日起迄97年8月2日止,共75件交通違規案件均為第三人 楊晉 所為,且異議人與楊晉素不相識等語。
三、按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此觀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自明。
在公路監理機關所為過戶,應屬行政上之管理事項,不因此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71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少於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後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當舖業法第21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違規行為,固有附表編號1至9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㈡然證人蔡永三於98年3月5日本院訊問時證述:「(問:在世
華當舖擔任何職?)負責人是我老婆 蔡麗雲 ,實際經營是我在經營,世華當舖約是從87年開始經營。(問:《提示本院卷第65頁》你有無見過此張當票?)有。(問:異議人於88年11月4日到世華當舖典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是否你處理?)是,當票是我開立的。(問:異議人典當該車之後,有無按期付利息?)…異議人從88年12月3日、89年1月3日與89年2月3日都有繳,但之後就沒有繳納利息。
(問:當票上所載之滿當日期為89年3月6日,是如何約定?)滿當日期應該是沒有繳納利息後3個月才流當。本件的滿當日期詳細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但按照當票應該是繳完利息後倘若沒有繼續繳的話,過3個月05天就流當,…本件推算滿當日期為89年5月8日。當票上所載89年3月6日是下一次繳納利息的時間。(問:於89年5月8日滿當期限屆至,異議人有無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沒有。…(:89年5月8日異議人未取贖該車,依當舖業法規定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世華當舖,世華當舖有無就該車所有權做任何處理?)這台車IT-9288號車我當初沒有賣,這台車我要辦理過戶的時候,有違規罰單太多,罰鍰比車價還多,所以我們就沒有賣,我印象中就聯繫桃園長榮停車場收購我們要報廢的車輛,之後長榮停車場就把該車運走。如果不是長榮停車場收購的話,就是我請收購廢鐵的公司來把該車載走,但無論是何人收購,我應該是有將該車的車牌拿起來保管,大約4年前我把車牌交給綽號『小貓』的男子保管,因為『小貓』告訴我他有車子分期付款沒有付怕被銀行拖走,所以向我借車牌我才借他,約1、2年前『小貓』到世華當舖跟我聊天,他跟我說他車子已經沒有再開了,我請他把車牌還給我,但他說車牌被警察拿走了。…(問:《提示本院卷第27頁之個人基本資料》你所稱的綽號『小貓』是否為楊晉?)是。…(問:本件有關於異議人典當IT-9288號自用小客車之情形及流當後的處理,證人蔡麗雲是否瞭解?)她不瞭解,她平常不會在世華當舖。(問:楊晉有無在世華當舖任職?)沒有。…(問:異議人典當該車後有無向你借用該車?)有,我方稱到宜蘭,就是流當後去宜蘭牽車,時間是89年5月8日之後。
」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5頁),並有世華當舖004545號當票影本1份、世華當舖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77頁至第78頁)。可證異議人於88年11月4日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址設桃園縣○○鄉○○村○○○路○○○號1樓之世華當舖後,世華當舖乃將該車交由異議人使用,而異議人先後於88年12月3日、89年1月3日、89年2月3日繳納利息各1次,嗣即未再繳納利息,滿當期限為89年5月3日,異議人於滿期後5日內,並未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則依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世華當舖於89年5月8日取得該自用小客車所有權,世華當舖實際負責人蔡永三隨即至宜蘭縣向異議人取回該車,並將該車車體變賣,該車車牌0面則由蔡永三保管,嗣於94年間蔡永三將該車車牌0面交付未任職於世華當舖之友人楊晉使用。是異議人辯稱:伊於88年11月4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世華當舖,付息至89年2月3日,嗣無力贖回該車,而該車已由世華當舖取回乙節,堪以採信。
㈢而承前述,自89年5月8日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所有權已屬於世華當舖,並非異議人,雖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車輛之車主仍登記為異議人,然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汽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則異議人自89年5月8日起既非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人,原處分機關將發生在89年5月8日以後之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事件,以處罰該車車籍登記之所有權人方式,逕行對異議人裁處,於法自有不合。
㈣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事件,倘若得以辨明汽車駕駛人究為何人,依法自應處罰汽車之駕駛人。經查:
⒈承前所述,世華當舖於89年5月8日取得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所有權後,世華當舖實際負責人蔡永三隨即至宜蘭縣向異議人取回該車,並將該車車體變賣,該車車牌0面則由蔡永三保管,嗣於94年間蔡永三將該車車牌0面交付友人楊晉使用。參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參加定期檢驗,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90年4月2日逕行註銷該車牌照,嗣於97年8月2日1時20分,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303.9公里處,楊晉因懸掛IT-9288號車牌為警舉發,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該站98年1月20日北監宜四字第0986000551號函1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0頁、第11頁),顯示自94年間至97年8月2日1時20分,IT-9288號自用小客車牌照之持用人均為楊晉。復觀之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事件,違規期間係自95年9月19日13時12分至96年12月28日18時47分,可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事件之汽車駕駛人應係楊晉。
⒉而楊晉並非異議人所雇用之員工,此有勞工保險局98年1月2
0日保承資字第09810017600號函1份、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98年1月22日健保桃承二字第0983014161號函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9頁、第69頁至第70頁)。是以,本件尚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異議人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時係車輛之駕駛人,故原處分機關逕行裁處異議人,亦有未當。
㈤綜上所述,足認異議人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通違規前,早
已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典當予世華當舖,並因未按期取贖,而於89年5月8日喪失該車所有權,世華當舖隨即取回該車,嗣異議人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並未占有使用該車,亦非實際違規駕駛人,當無由處罰異議人。原處分機關未能深究,仍逕以異議人為裁罰對象而作出罰鍰處分,容有不當。是異議人前開異議理由,堪以採信。
五、從而,原處分機關遽以車輛之登記情形,對異議人為附表編號1至9所示處分,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至於本件實際違規人業如前述,應由原處分機關另依法定程序為適法之處分,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法條│裁決內容│本院受理案號││││(民國)││││││├──┼───────┼──────┼─────┼───────┼────────┼─────────┼──────┤│1│43-1AE011534│96年9月27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58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387號││││││不依規定繳費。││││├──┼───────┼──────┼─────┼───────┼────────┼─────────┼──────┤│2│43-1AE148815│96年12月28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47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394號││││││不依規定繳費。││││├──┼───────┼──────┼─────┼───────┼────────┼─────────┼──────┤│3│43-1D0000000│95年9月19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3時12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03號│││││。│不依規定繳費。││││├──┼───────┼──────┼─────┼───────┼────────┼─────────┼──────┤│4│43-1D0000000│96年2月12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9時57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11號││││││不依規定繳費。││││├──┼───────┼──────┼─────┼───────┼────────┼─────────┼──────┤│5│43-1D0000000│96年4月16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1時26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20號││││││不依規定繳費。││││├──┼───────┼──────┼─────┼───────┼────────┼─────────┼──────┤│6│43-1D0000000│96年6月19日│桃園縣中壢│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9時50分│市○○○路│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27號│││││。│不依規定繳費。││││├──┼───────┼──────┼─────┼───────┼────────┼─────────┼──────┤│7│43-1AC914588│96年7月16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9時44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36號││││││不依規定繳費。││││├──┼───────┼──────┼─────┼───────┼────────┼─────────┼──────┤│8│43-1AC953495│96年8月13日│光華平面停│在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9時3分│車場。│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44號││││││不依規定繳費。││││├──┼───────┼──────┼─────┼───────┼────────┼─────────┼──────┤│9│43-1AC978967│96年8月31日│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鍰新台幣300元。│97年度交聲字││││18時23分│南橋下。│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53號││││││不依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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