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謝開楓
被   告  游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判決名稱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
額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抬頭名稱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判決」係屬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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