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張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暮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蓮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3段203
  號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及被告陳金蓮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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