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40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叁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出票據影本叁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影本叁紙,發票人皆為詹發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乙○○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