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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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34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特電腦國際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碩特國際」有限公司或「碩特電腦國際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