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