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