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2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44法官林鈺琅
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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