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丙○○、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乙○○、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丁○○、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1300元,惟查本件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一、部分(金錢給付部分)標的金額為700萬元;另訴之聲明二、部分(登載道歉聲明於新聞紙部分),因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情形,爰予核定每一登載道歉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此部分共有7則道歉聲明,合計為1155萬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共18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5240元,原告僅繳納9萬1300元,尚不足8萬39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