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4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99年度訴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關於「臺北縣三重市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三重市○○○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97年7月21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之正本,其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關於「臺北縣三重市北路」之記載,顯係「臺北縣三重市○○○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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