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
原   告  蔡競農
       蔡瑩瑩
被   告  陳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9時11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
註:本次庭期應由原告2人親自到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