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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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上 訴 人 勵人資訊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明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5,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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