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慧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玖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