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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