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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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2號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星潔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伊為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37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相對人張星潔、 王煒榕 、 蔡政宏 、 葉勁暐 、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 許陳侯 等113人(意指『交臺灣銀行公庫部繳庫』)」均為執行債權人,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製作編號1至編號5分配表。但是相對人關於附表所示執行費與債權原本均應剔除,爰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嗣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064元;但是原裁定所核定價額,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5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編號1至5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債權應予剔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相對人債權經剔除後所增加之分配額。其次,相對人於編號1至5分配表受分配金額共50萬0064元(計算式:1,050+1,052+251,382+59,785+150,906+35,889=500,064),亦有編號1至5分配表在卷可考(見原審卷頁17-41頁),是抗告人因變更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金額即為50萬0064元。
三、從而,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法並無不合之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附表: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關於編號1至5分配表應剔除之債權
編號1分配表(分配金額)編號2分配表(分配金額)編號3分配表(分配金額)編號4分配表(分配金額)編號5分配表(分配金額)張星潔次序9(1050元)次序24(0元)次序29(0元)次序43(0元)次序37(0元)次序33(0元)王煒榕次序10(1052元)次序25(0元)次序25(0元)次序31(0元)次序22(0元)次序18(0元)蔡政宏次序15(0元)次序10(0元)次序17(0元)次序16(0元)次序10(0元)葉勁暐次序16(0元)次序9(0元)次序16(0元)次序15(0元)次序9(0元)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次序0(000000元)次序25(0元)次序0(000000元)次序23(0元)次序19(0元)許陳侯等113人(意指「交臺灣銀行公庫部繳庫」)次序00(00000元)次序27(0元)次序9(35889元)次序39(0元)次序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