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7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 鍾王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鍾王寶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第三人 鍾日瑞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月15日至132年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鍾日瑞於92年1月17日邀同相對人鍾王寶珠向聲
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2年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01年8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81,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56│建│89.47│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平│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間│位││├──┼─┼──────┼────┼────┼─┼─┼─┼─┼─┼──┼─┼─┼─┼─┼───┤│001│26│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40│52│11│10│平│鋼筋│8.│6.│15│平│全部│││8│復國二路38巷│康區永仁│鋼筋混凝│.4│.4│.4│4.│方│混凝│00│00│.4│方│││││4號│段356地│土造│0│0│4│24│公│土造│││8│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