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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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張添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怡靜 、 沈鈺涵 發支
付命令,惟王怡靜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萬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