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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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26號
原 告 王博圖
被 告 雄泰工程行即 陳政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泰工程行即陳政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
月25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