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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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袁忠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9,9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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