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乙○○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