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八行關於「分歸被告兩造共同取得
」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兩造共同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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