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