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訴訟代理人 蔡夢娟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台北市成功國民住宅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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