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右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擴張請求及追加起訴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