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裕 (更名前為 陳志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附卡持有人,依約應與正卡申請
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消費款
本息,惟被告業於民國101年8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陳
明裕(更名前為陳志宗)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
無從補正事項,此部分應予駁回。至同案被告 鄭湘菱 (更名
前為 陳鄭秋凰 )部分,已另定期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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