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寬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耀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