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蕭明農
訴訟代理人 蕭俊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