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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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蕭明農
訴訟代理人  蕭俊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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