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英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