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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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馬國芳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
5.說明債務人無業,如何支付生活支出?有無再向他人借貸?如有,請敘明借貸時間、金額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6.債務人聲請狀附件7二、陳述每月需支出醫院貸款6000元,請說明該貸款何時積欠?何時清償?如未清償,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7.說明其配偶已有汽車乙輛、機車乙台,債務人至醫院就診交通費何以每次尚需花費1,000元?
8.說明債務人聲請狀附件14郵局存摺內101年12月27日迄10
2年5月之各筆現金存款來源。
9.說明債務人聲請狀附件15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01年8月13日退社股金收入來源?
10.說明債務人聲請狀附件8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第2項收入3500元殘障補助之期間是否有誤?如有,請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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